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浙江省教育厅制表、统一发放。2012届毕业生协议书新增了就业协议专用条码,并采用了一式三联的复写模式,第一联作为毕业院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留档,第二联为用人单位留档,第三联为毕业生保管。每位毕业生仅有一套。每份协议书右上角为专用条码粘贴处,无专用条码的协议书无效,请务必妥善保管,不要损坏、丢失,不得转借、转送他人。
2.协议书填写要求如下:
(1)协议书每一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不得缺项。“甲方(用人单位)”栏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单位性质”在相应栏内划勾,“档案转寄地址”应为县级以上有档案接收权的有效部门。“乙方(毕业生)”栏由学生本人填写,“毕业院校”、“专业名称”、“学历”等栏填写内容需与毕业证书一致,不得缩写。
(2)“应聘意见”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填写,特殊情况须在应聘意见栏内注明(如:违约金、考研或考公务员情况)。
(3)“用人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签章”栏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属地人事局签章”栏中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必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外资、民营、合资等企业,须为当地人事部门盖章。
(4)“院(系)就业管理部门签章”和“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章”栏分别由毕业生所在学院和学校职业发展与就业服务中心填写并签署意见、盖章。
3.协议书明确规定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
4.毕业生的协议书与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先到所在分院审核、签署意见,再到学院招就办审核、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5、协议书或专用条码不慎遗失的情况。由各系出具书面证明并有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交我院招生就业处审核,并在“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管理系统进入“就业条码管理”中“条码数据管理”,选择“已打印”,并进入 “申请补办”中输入有关信息按“确定”即可提交申请,经过我院招生就业处、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方可发放新就业协议书、打印新的专用条码;
6、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发生毁约的情况。毕业生在毕业前(以毕业时间即6月30日为准)发生毁约可以申请第二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专用条码。毕业后发生违约只能按照改派规定要求,通过调整改派办法或签订劳动合同等形式实现就业,省教育厅不再发放第二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专用条码。
注:签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档案等有关事项各系就业指导课上已讲,如有其它异疑请咨询各系就业咨询室老师,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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